“广告款我收到了,没想到法院处理得这么快......”近日,当事人贾某赶到法院向承办法官王前递上一面锦旗,再三表示感谢。
这要从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说起,2023年3月,原告贾某经朋友介绍到被告吴某处为其工程进行广告牌制作与安装,2023年3月30日贾某通过微信将业务清单发送给吴某,工程完工后,广告费合计16294元。贾某多次通过微信索要广告款,吴某均未支付,故将其诉至朔城区人民法院。
我院承办法官王前在研究案情并查看证据后,认为贾某与吴某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对具体的广告业务进行协商约定,双方之间存在广告合同关系。为进一步弄清楚事情原委,法官电话联系被告吴某,吴某对于工程量及金额没有异议,但他始终声称自己只是负责带班监工,钱不应该由他付,便挂断电话拒绝沟通调解。
考虑到双方之间的信任早已消磨殆尽,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避免原、被告再次发生其他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再次组织调解。
“让我说多少回,你们找我没用,我不是老板。”
“做生意,要诚信第一,原告从开始合作一直是与你联系的,没有证据证明你不是合同相对方。”
由于本案双方各执己见,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未果,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某广告费162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被执行人依然以各种理由逃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执行干警依法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压力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将涉案款缴纳至执行账户,至此本案圆满执行完毕。
来源:朔州朔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