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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1年多!陈某投案自首

发布时间:2024-11-02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

  吉安吉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为进一步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对之前办理的烟花爆竹领域

  非法生产案件落实“一案八查”

  1名在外逃逸一年多的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

  犯罪嫌疑人成功归案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3日23时许

  吉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湖南省醴陵市的谢某等人

  在吉水县乌江镇一废弃养猪场内

  非法制造“冲天炮”

  (一种威力巨大的烟花爆竹)

  现场还存有大量制作烟花爆竹的原材料

  在查清各种线索、固定相关证据后

  治安大队立即联合乌江派出所

  成立专案组并开展清缴行动

  最终将该团伙被“一锅端”

  现场查获半成品“冲天炮”、引线

  黑火药、白药、铝合粉等制作材料

  

  ▲窝点现场

  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指认下

  民警还在谢某所驾驶的厢式货车内

  查处到“冲天炮”的原材料2吨

  不在现场的陈某听说窝点被端

  立即逃离本地

  开始了1年有余的逃亡生活

  经查明

  犯罪嫌疑人谢某、陈某等人

  见非法制作烟花爆竹有利可图

  便商议一起合伙制造烟花爆竹

  陈某等人负责场地选定和生产管理

  谢某则负责原材料购买

  半成品销售以及技术支持

  截至被查获时

  该违法生产烟花爆竹厂

  所生产的非法烟花爆竹

  涉案价值为70余万元

  

  ▲陈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迫于警方施压

  近日

  犯罪嫌疑人陈某

  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并对其参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

  该案已到案的涉案人员

  均被吉水县人民法院

  以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

  判处8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陈某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 律 链 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031/2024103160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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