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吉安吉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为进一步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对之前办理的烟花爆竹领域 非法生产案件落实“一案八查” 1名在外逃逸一年多的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 犯罪嫌疑人成功归案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3日23时许 吉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湖南省醴陵市的谢某等人 在吉水县乌江镇一废弃养猪场内 非法制造“冲天炮” (一种威力巨大的烟花爆竹) 现场还存有大量制作烟花爆竹的原材料 在查清各种线索、固定相关证据后 治安大队立即联合乌江派出所 成立专案组并开展清缴行动 最终将该团伙被“一锅端” 现场查获半成品“冲天炮”、引线 黑火药、白药、铝合粉等制作材料
▲窝点现场 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指认下 民警还在谢某所驾驶的厢式货车内 查处到“冲天炮”的原材料2吨 不在现场的陈某听说窝点被端 立即逃离本地 开始了1年有余的逃亡生活 经查明 犯罪嫌疑人谢某、陈某等人 见非法制作烟花爆竹有利可图 便商议一起合伙制造烟花爆竹 陈某等人负责场地选定和生产管理 谢某则负责原材料购买 半成品销售以及技术支持 截至被查获时 该违法生产烟花爆竹厂 所生产的非法烟花爆竹 涉案价值为70余万元
▲陈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迫于警方施压 近日 犯罪嫌疑人陈某 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并对其参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 该案已到案的涉案人员 均被吉水县人民法院 以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 判处8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陈某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 律 链 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