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官!有你们支持起诉,我才打赢了官司!”近日,村民冷某专门打电话,感谢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 今年1月,该县渣津镇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张某的电动三轮车、王某的小车和李某的小车受损。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和被害人张某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张某的妻子冷某等人与肇事车辆司机王某、李某多次协商,均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冷某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支持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判决对方赔偿相关费用。
办案检察官、法官了解有关案情并进行释法说理 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审查核实,冷某等人系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分别是被害人的残疾妻子、未成年人儿子及年迈又残疾的父亲。作为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肇事司机及其承保公司承担民事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县人民法院发送支持起诉意见书。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肇事司机及其承保公司,共支付赔偿金144余万元。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针对老年人、妇女、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民事权利遭受侵害,虽有起诉意愿但因客观原因难于或者惧于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2024年以来,该院发挥支持起诉职能,共受理支持起诉案件38件,诉前和解14件,发出支持起诉书17件,充分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