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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他人出租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担责?房山法院:保险公司免责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出租车司机将非营运状态下的出租车交由他人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出租车司机驾驶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房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责,车辆驾驶员自行赔偿被撞车辆损失。

  案情回顾

  某日,出租车司机闫某与家人饮酒聚餐。散席后,闫某委托朋友姜某驾驶他的出租车。不料,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姜某因并线与冯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冯某便将驾驶员姜某、出租车所属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等。

  庭审中,姜某认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出租车公司则表示,姜某不是单位员工,驾驶出租车的行为并非单位授权和允许,因此,出租车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出租车驾驶员需取得相关的合格证书,姜某不是出租车公司的实际承租人员,没有相应合格资质,因此,保险公司也不同意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非经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车辆,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该条款予以充分的提示,且投保人明确知晓该条款的内容,该约定合法有效。在未经出租车公司允许的情况下,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具有免责事由。因此,姜某应对冯某的损失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车辆驾驶员姜某赔偿冯某车辆的被撞损失。

  法官提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获得商业赔偿,需视情况而定。如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提示说明,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则由侵权人自行赔偿;如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视为无效,则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本案中,姜某在未经出租车公司允许的情况下驾驶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约定有效,具有免赔事由的情况下,姜某应自行承担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机动车的特殊性,经常会有借用、租用甚至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导致车辆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对驾驶员来说,不应随意驾驶他人车辆,更不能驾驶与自身资质或者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否则,即使在车辆投保了商业险的情形下,也有可能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11/t20241107_1669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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