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般只有在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放弃继承或去世时,作为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才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如果父母在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能否主张遗产份额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女儿和父亲分割遗产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房山法院经审理认定,妹妹享有哥哥一部分遗产的继承权。
案情回顾
王老汉夫妻俩先后育有一儿一女。早年间,老伴去世。前些年,王老汉的儿子、儿媳和孙子均因病相继去世。儿子儿媳生前曾共有一套房屋,儿子一家去世后,王老汉与亲家张老太无法就该房屋分割份额达成一致,王老汉遂诉至法院。随后,王老汉的女儿王女士,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也向法院主张继承哥哥王先生和嫂子刘女士的遗产。王女士称,哥哥一家三口因病先后去世,在三人患病期间均由王女士代为料理家务及住院护理照顾,并由王女士办理丧事。王女士认为,自己虽然不是哥哥一家遗产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因她在哥哥一家患病期间承担了较多的照料义务,故应当享有一部分遗产继承权。王老汉主张,在儿子一家患病期间,虽然没有在生活和起居上照顾儿子一家,但是他们治病的主要支出是王老汉承担的,王女士在照看过程中并未负担医疗费用,所以王女士无权继承王先生夫妇的遗产。亲家张老太也表示,女儿治病的支出均是由娘家人承担,王女士并未负担医疗费用,不应该享有继承权。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妹妹,虽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王先生和刘女士死亡时,即使王老汉和张老太曾经在王先生或刘女士患病期间给予过物质支持,但也不能否认王女士在哥嫂患病期间尽了主要照顾义务,不能仅仅以物质、金钱付出的多少来衡量扶养人是否尽到扶养义务,具体细微的生活照料及对于患病亲属的悉心照顾同样也是一种扶养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此应予以积极评价,弘扬正能量。故法院认定王女士对王先生夫妇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分予王女士适当的遗产。最终,房山法院依法判决王老汉、张老太、王女士分别继承涉案房屋的60%、20%、20%的份额。
房山法院法官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财产。该条的立法初衷,在于鼓励赡养老年人及扶助病患等弱势群体,有助于树立文明家风,发扬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也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上述案件中,作为王先生的妹妹,王女士对王先生夫妇在患病期间尽心照料,尽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责任,所以,王女士有权分得其兄嫂的一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