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责情况,发出今年该院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在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李学东发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闹矛盾,对小孩疏于管理教育,使其未满14周岁的女儿王某涵患童年和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并出现逃学行为。被告王某作为王某涵的父亲,未密切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未配合医生对孩子进行住院治疗,原告李某则搬离了与丈夫孩子共同生活的住所,未及时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双方均没有积极履行监护职责。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原、被告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原、被告不得让王某涵脱离监护单独生活,应带王某涵到医院接受专业的心理治疗直至康复。与学校密切配合,及时了解王某涵在校学习生活情况,积极参加学校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责令王某、李某共同关注王某涵的生理、心理状况,保证王某涵的人身安全,保证王某涵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责令王某、李某分居或诉讼离婚期间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为确保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落地执行,法院积极向县妇联、行廊镇政府沟通案件情况,并开展座谈会商谈对王某涵的保护方案及《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推进执行。先后向县妇联、行廊镇综治中心、被告王某户籍地村委会、王某涵在广东就读的西樵中学等主体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被协助执行单位密切关注王某涵的身心健康,在发现义务履行人李某、王某违规情况时通报法院,为王某涵的健康成长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此次《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是嘉禾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举措,彰显了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决心,也为未成年人构筑了一道家庭、学校、社会全方位保护的牢固屏障。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55/98/14427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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