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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时建议完善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1月4日下午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总的来看,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多位委员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修订草案第99条规定,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截至目前,已经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立法,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范围,这反映了各方对检察公益诉讼这项工作成效比较认可,已经形成较为广泛的共识。”鲜铁可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中涉及到检察公益诉讼的条款,通过完善具体表述,取得最大“公约数”,使立法更加科学合理。

  “‘严重损害风险’是什么?风险由谁来认定?如何认定?风险的整改如何评估?谁来评估?”杨晓超委员认为,这既涉及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专业性问题,也涉及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检察权和行政权如何行使、如何界定,建议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再进行慎重研究。

  江天亮委员建议修改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理由是,总则里讲到很多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文物流失、损坏应属于损害国家利益。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zfyw/content/post_172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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