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1月4日下午对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对地质调查、国际合作、矿业用地、尾矿库治理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具有针对性,总体上已经成熟。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围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74条提出了建议。
鲜铁可委员建议在这一条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建议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破坏矿产资源或者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如果没有提请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鲜铁可指出,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都对环境和自然资源公共利益受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办理了大量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大约占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半,其中自然资源领域占了全部办案总数近1/4。此外,诸如安全生产法等现行单行法律对检察公益诉讼法都有单独的明确规定,如果矿产资源法不明确规定检察公益诉讼这一制度,会使得各个法律之间的规定显得不一致。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为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邱学强委员也赞成在矿产资源法中明确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这样有利于处理好矿产资源法与正在制定的检察公益诉讼法的衔接问题,有利于处理好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诉讼关系问题,有利于处理好执法执纪与法律监督的关系问题,从而更好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国家公共利益。
吕忠梅委员也提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需要法律特别授权,因此应当在修订草案三审稿第74条中明确增加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这样修改后,既可以把现行有关的公益诉讼包括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诉讼都纳入规定,也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留下了非常好的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