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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检察建议要限期作出处理

发布时间:2024-11-13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10月30日,宜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从提高思想认识、突出工作特点、坚持质效优先、加强协调联动、强化考核督导等方面对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全市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切实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共同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宜春、法治宜春建设。

  《决议》强调,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立足宜春实际,聚焦社会安全、公共利益、基层治理、民生保障、营商环境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再审、纠正违法、公益诉讼、社会治理等检察建议作用,打造检察建议工作宜春样板,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宜春实践。

  《决议》指出,检察机关提出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检察建议时,应当听取“两代表一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第三方人员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检察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听取意见,并将相关意见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112/2024111260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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