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主张误工费? 2022年10月5日,被告刘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与原告钟某骑行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钟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钟某无责任。原告钟某受伤后被送院治疗,各方当事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钟某遂提起诉讼。依钟某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评定被鉴定人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本案争议焦点是误工费问题能否得到支持。钟某1955年出生,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6周岁,钟某称事故发生前其在包子铺帮工,有劳动收入,并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在包子铺帮工。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已超过退休年龄,其未提供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证人与钟某相识,不具有证明力,不应支持误工费。 庭后,为查明原告的工作情况,承办法官至钟某帮工的包子铺进行了调查,店铺合伙人赖某称事故发生前钟某确在其店铺帮工,薪酬10元-12元/小时,每天上午工作3个多小时,工资以现金方式支付,事故发生后未再到店里上班。 根据庭后调查得知的原告薪酬情况,本案中,虽事故发生时原告钟某已达退休年龄,但其在事故发生前仍在包子铺帮工并获取劳动报酬,事故发生后其因受伤无法继续帮工,实际产生误工损失,故其误工费应予支持,本院酌定其误工费按照40元/天计算。原告主张的误工时间136天,与其伤情、临床治疗情况及出院医嘱休息建议相符合,本院最终予以支持40元/天×136天=5440元误工费。司机和保险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起上诉,并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年人的误工费求偿权,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达到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的丧失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年龄的限制,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害为准。维护老年的劳作权益,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保障老有所养,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