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郴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时,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推进破产审判制度机制建设,提升民商事案件司法质效”要求,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助推该起破产案件顺利办结,受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一致好评。 基本案情 郴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2日,主要从事网络科技服务、计算机科技服务、技术转让等业务。但随着社会变迁,该公司主营业务已经不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经营连年亏损,其自身已经丧失“造血”功能,公司无法继续维持,公司债权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因该公司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但债务人提出生效判决认定公司债务应属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表示需对上述判决提起再审。针对破产清算抵触情绪较大的情况,嘉禾法院多次沟通,正面宣讲破产制度价值作用,敦促债务人履行法定义务,针对破产企业信访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信访部门对接,形成信息互通、配合得当的联动机制,明确稳控目标,提前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企业破产进程和谐稳定推进。通过该院法官的释法析理,最终,该公司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结果 2024年7月22日,嘉禾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并要求破产管理人尽快进驻,对破产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进行了全面接管,制作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等方案。通过对公司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嘉禾法院决定对本案简化审理,按程序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在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于债权申报期满后立即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等。在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发现该企业名下财产总额为0元,而该企业所负债务近243万余元,其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2024年10月18日,嘉禾法院认可了《郴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因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经管理人提请,嘉禾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嘉禾法院遂于2024年10月24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至此,自受理本案历经三月余,即完成了破产清算。 典型意义 该案系嘉禾法院依法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快审快结破产清算案件的典型案例。该院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对照上级相关规定,作出精准甄别,果断适用简化程序予以审理。审理过程中,嘉禾法院耐心沟通、积极回应各方关切,有效消除对立情绪,促使衍生案件或信访事件前端化解,各表决事项均一次性通过,收获良好效果。嘉禾法院通过采取简化审理程序,管理人快速接管、公告程序简化以及债权人会议召开与破产财产分配的一次性完成等措施,成功缩短办案周期,实现了“繁案精审,简案快审”提升办案质效,节约司法资源的既定目标,发挥了破产审判淘汰落后产能,清理“僵尸企业”,释放生产要素的制度功能,为当地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起到清道夫作用。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55/58/14452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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