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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大邑县首例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案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24-11-16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11月12日,大邑县检察院出庭公诉的一起高空抛物案当庭宣判,被告人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大邑县首例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今年6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其租住的3楼阳台酒后泄愤,将多个空矿泉水瓶和铁皮撮箕、金属保温杯等物品抛至所居院落唯一出入通道上。房东李某见状出言制止,秦某某仍不听劝阻,继续往楼下抛砖头、瓷砖、拖把等物品,致使李某电动自行车被砸坏。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对秦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使其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带来的危险性,秦某某对此深感悔恨,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作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行为在2021年3月已正式入刑。据专业实验测算,一枚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高空不是法外之地,高空抛物威胁每个人‘头顶上的安全’,轻则致人受伤,重则危及生命。”承办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陈亮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1114/2924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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