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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法院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24-11-19 来源: 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夫妻一方中的受害者能否追回?近日,隆德县法院沙塘法庭受理一起妻子起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案件,通过诉前调解,帮助妻子追回了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谢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与被告高某在酒吧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多次出入私密场所。在交往期间,郭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付款等方式向高某转账共计428833元。谢某发现后,认为郭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便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高某悉数返还被赠与的财产。法庭受理该案后,为最大限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原告谢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扣除郭某与高某交往期间共同消费的198833外,高某返还原告谢某23万元,于调解当日给付10万元,剩余13万元于调解协议生效起一年内返还。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不分份额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一方为维系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家庭美德,其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是人民法院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案例。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守好私德,尊重公德,是善良风俗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因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规范自身行为,维系家庭稳定。适婚男女应秉持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恪守道德底线。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11/t20241118_945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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