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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出事故,现场饮酒躲刑罚?当心聪明反被聪明误!

发布时间:2024-11-23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为瞒天过海当场喝下六罐啤酒,对这种扰乱酒驾检测的“歪招”法律有何规定?法院又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介

  案发当日上午十点左右,被告人杨某在饮用白酒后于街坊家中喝茶聊天,不久后杨某自觉酒意全无,便不顾街坊及家人劝阻,执意骑摩托车外出办事。在返回途中,杨某逆行与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的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协商私了未果,对方摩托车驾驶人遂决定报警解决。

  杨某认为对方挑衅在先,为混淆事实、逃避法律责任,在等待民警到达现场过程中,到附近商铺买了六罐啤酒,在现场一饮而尽。民警到达现场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在对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中,杨某的数值达到239mg/100ml,随即民警将杨某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9mg/100ml,两次检测结果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杨某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杨某为逃避追究故意饮酒,其再次饮酒后进行的两次酒精检测结果均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构成醉酒驾驶。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对事实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呼吸测试仪检测结果、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杨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11/t20241120_1669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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