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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法院:虚拟货币“矿机”交易合同无效 损失自己承担

发布时间:2024-11-23 来源: 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因“挖矿”设备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虚拟币泰达币并交付剩余矿机,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挖矿”设备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潘某祥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雷某才,双方于2021年11月4日开始沟通洽谈订购S19XP机型(系第三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比特币“挖矿”设备)的相关业务。双方于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4日微信沟通确定订单数量、单价、付款方式等内容。2021年11月14日,原告按照约定将应支付的USDT转至被告指定地址,共支付23678136.90USDT用于购买案涉S19XP机器。后原、被告就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及结算价格产生不同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差价6270457.36USDT并继续向原告交付S19XP机器149台。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原告潘某祥、被告雷某才多次磋商购买S19XP机型矿机,并用USDT 进行支付。首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强调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该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原、被告使用USDT进行交易支付,USDT又称泰达币,不是法定货币,双方的交易支付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原告向被告购买S19XP机型矿机,S19XP机型矿机系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专用“矿机”,“挖矿”行为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出台文件严禁投资建设虚拟货币“挖矿”增量项目,因此双方购买S19XP机型矿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综上,案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的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双方自行承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6270457.36USDT(泰达币)、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向原告交付S19XP机器149台均不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对其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具体实践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一种体现。泰达币等虚拟币投机行为衍生出大量跟风“挖矿”的行为,对电力资源造成了巨大浪费,不符合我国“双碳”目标要求。此外,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涉及“挖矿”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违反国家重要监管政策、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抵制“挖矿”活动,远离虚拟货币交易,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55/53/14467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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