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湘潭县花石镇,有一栋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从2023年12月开始,却意外地成为了不法分子施某的“宝藏之地”。 基本案情 施某,一个游手好闲的年轻人,无意间发现了这栋房屋中的“宝藏”——废铁、铝合金等物品。在贪婪的驱使下,施某从2023年12月19日到2024年3月25日,多次潜入该栋房屋,将里面价值1760元的物品洗劫一空。 为尽快变现盗窃物品,施某找到了一个在当地小有名气的废品收购商胡某。胡某明知施某提供的物品来路不正,但仍然二话不说以590元低价收购上述物品。在胡某的眼中,这些“便宜货”是他赚钱的捷径,胡某将被盗物品转手后获利475元。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户主发现了自己的财物被盗,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施某的盗窃行为逐渐浮出水面。施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二十日,并于2024年6月13被移送审查起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审查施某的盗窃行为后,考虑到施某所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两千元,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故事并未就此结束。为避免“不刑不罚”,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后,同步审查案件的行政违法行为,发现了胡某收购赃物的违法行为。于是,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要求对胡某进行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根据检察建议,对胡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胡某最终为自己的销赃行为付出了代价。这一处罚不仅是对胡某违法行为的惩罚,更是对广大市民的一次警示:销赃行为同样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次案件的查处,不仅彰显了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在推进反向衔接工作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也体现了新时代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全面审查刑事案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行政责任追究问题,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填补了追责空白,实现了案件的全链条全方位监督。 检察官提醒 盗窃和销赃都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身处何种境地,都要坚守法律的底线;无论面对何种诱惑,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因为,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法律的阳光下,每一个行为都将受到公正的评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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