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案金额2400余万元的串通投标案,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丁某、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单位湖南某石料公司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据悉,为承揽某产业园石料加工及销售项目,被告湖南某石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丁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找到时任负责招投标的某国有公司董事长祝某某(已判刑),要求其在招标过程中对被告公司予以关照,祝某某应允,通过一系列操作,被告湖南某石料公司顺利中标,并在该项目中加工、销售富余石料2400余万元,造成国家合法利益严重受损。 保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合法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丁某某系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属于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某、邓某某帮助被告公司串通投标,对丁某某三被告人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招投标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商业活动,恶意违背市场规律串通投标,将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直接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意图串通投标,动歪脑筋攫取利益,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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