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的儿子大学毕业后一直工作生活在无锡。随着年龄增加,在老家居住的朱某对儿子的思念越发强烈,于是决定在无锡买套房子,希望能离儿子近点,方便照顾。但买房子不是小事,房款也不是一笔小数,朱某思来想去,最终把目光投向了总价更低的“公寓”。
经中介公司介绍后,朱某看上了李某名下的房子。双方很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性质和使用性质为公寓”,朱某当场支付了2万元定金。
不久后,中介人员向朱某发送了房子产权证书的照片,产权证上写着土地和房屋的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办公”。朱某看到照片后一下子懵了:他一直以为公寓就是“住房”,现在房屋性质怎么成了办公用房?而李某也满腹委屈。他曾不止一次告诉朱某公寓可以住人也可以办公,这不就等于告诉了朱某公寓不是住房吗?眼看分歧太大,合同履行不下去了,两人为了定金退不退、退多少的问题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性质和使用性质为公寓,“公寓”的土地和房屋用途是否应当是住宅是本案的关键。《建筑学名词》将公寓定性为住宅,《公寓建筑设计标准》将公寓定性为租赁性建筑,《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将公寓定性为建筑。由此可知,对公寓的定性并没有唯一确定的标准,不同人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对公寓产生不同的理解。
本案恰是朱某和李某对公寓的定性理解不同引发的争议。办公用房与住宅在水电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也直接影响了使用人的使用成本和感受。因此,案涉房屋与一般意义上的以居住为目的的住宅具有实质上的区别,也背离了朱某购买房屋的初衷。朱某与李某都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合同已经解除。基于理解偏差导致的合同解除,不能认定李某存在欺诈,因此法院判令李某应将已经收取的定金退还给朱某。
法院提醒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秉承审慎的原则,对合同条款作出明确、清晰、严谨地表述,尽量避免使用存在争议的用语或者指向过于宽泛的言词。本案中,朱某和李某对于买卖的房屋是公寓并无异议,但双方对公寓的指向,即房屋的性质是否必须是住宅产生了根本性的分歧。站在朱某的角度来看,他就想买个传统意义上的住宅,能离儿子近一点,方便居住生活。而就李某而言,她出售的房屋确实可以用来居住,周围很多人也住在这样的房子里。双方都不认为自己有错。本案的争议正是产生于双方对“公寓”理解的偏差,最终造成了合同被解除,双方也均因此产生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