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竟有人为成功签订合同,动起歪心思伪造印章,最终错上加错。近日,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印章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2年底,梁某(化名)得知广东某工程项目对外招投标,由于自己没有资质,便联系到有资质的赣州某公司,通过协商挂靠在该公司。后梁某利用赣州某公司的名义投标广东某工程项目并中标。 2023年5月,因上述工程需进购电线等材料,梁某与某电器公司商定由该公司提供电线等材料。为成功与该电器公司签订合同,梁某在没有告知赣州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私刻了赣州某公司项目部专用章、公司公章,并用伪造的赣州某公司公章签订了购买电线的合同,之后由电器公司提供电线等材料,送货货款总计3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伪造赣州某公司印章并使用,其行为构成伪造印章罪。被告人梁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对被告人判处上述刑罚。 法官提醒 伪造公司印章罪中的“印章”范围,既包括公司公章,也包括公司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广大群众需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坚决抵制假章假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莫为一时之利以身试法,最终害人害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