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润秋
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才能培育创新精神、激发创新动力,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屹立不倒。
——题记
当2024年的新年阳光洒满齐鲁大地的时候,大运河穿城而过的德州市法徽熠熠。
这座流淌着千年古韵的山东历史文化名城,传说是后羿和嫦娥夫妻的故乡。现在,全国9家法院的执行法官奉命集结此地,要干一件彪炳史册的大事情——彻底解决中国知识产权第一大案“三聚氰胺案”中的“执行难”问题。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令人遗憾的是,大型国营企业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鲁恒升)两条三聚氰胺生产线,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一年多了,还一如既往地腾腾冒起“生命气息”。
它们本不该出现在人世间,因为体内的“基因”,源自全球最大的三聚氰胺生产商、民营企业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象)和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烨晶)拥有的发明专利和技术秘密,多年前被四川金象一名离职高管非法“移植”到了这里。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这句治国名言,400多年后的今天依然振聋发聩。
让这两条涉案生产线生存,还是毁灭?这还真是一个难题。
“蜜”香“谍”来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塑料、涂料、纺织、医药等领域。虽然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一直“默默无闻”,直到2008年与牛奶相遇成为“毒奶粉”后才“闻名于世”。也许是因为三聚氰胺曾经一夜之间“臭名昭著”,也许是因为它的英文名字是Melamine,现在国内众多厂商都叫它蜜胺了,但大众还是只知道当年“如雷贯耳”的三聚氰胺。
言归正传,三聚氰胺产业重量级人物唐印该出场了。
1997年,唐印在清华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时,加盟该校化工系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金涌的研发团队。1998年,他开始领衔开发、推广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成套新工艺、新技术,单线年产量从最初的6000吨提高到1.5万吨,解决了国内行业长期存在的易堵塞、难以长周期稳定运行等“老大难”问题。
2005年年初,唐印欲对三聚氰胺生产线升级换代,但一直未能找到合适的合作厂家。
他这时尚不知道,一个叫雷林的人正与他相向而行。1970年10月,国营企业眉山县氮肥厂(四川金象的前身)破土动工,20岁的雷林成为第一批建设者。2003年盛夏,唐印四处推广他的先进技术的时候,已由国营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四川金象正在召开决定公司未来方向的“槽渔滩会议”,董事长雷林拍板,“跟踪研究三聚氰胺”成为公司今后的任务之一。
2005年12月底,唐印第三次向川化集团推销自己的新技术,未能成功。失望之际想起四川金象,于是拨通好友李旭初的电话。李旭初是四川金象副总裁,一听三聚氰胺技术有了新突破,立即邀约唐印到眉山面谈。
2006年1月3日,唐印与雷林第一次见面,“金象速度”诞生了。同年2月19日双方即签署合作意向书,4月12日合资成立北京烨晶,5月30日合资成立四川玉象蜜胺科技有限公司。2007年8月16日,年产2万吨的生产线建成投产,创造国内单产最高纪录;2007年年底,开建两条年产5万吨的生产线;2009年5月,创造当时全球单产最高纪录(年产5万吨)。2013年9月11日,四川金象、北京烨晶的“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凭借“独门绝技”,四川金象成为全球最大的三聚氰胺生产商。
此时,山东一家化工公司募集20多亿元人民币,正欲上马三聚氰胺工程,听闻四川金象不断取得技术突破,于是派“间谍”潜入四川金象生产线施工区域,用针孔摄像机偷拍了两个星期,回去依样画葫芦,不过试车失败了,只得放弃。
“蜜”香“谍”来,表明四川金象的发明专利和技术秘密已经被“饿狼”盯上了。
“蜜”密泄露
2014年4月30日,一条消息震惊全球化工界。
这天,上市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发布公告称,公司10万吨/年的三聚氰胺项目(一期)生产线试车成功。
时任四川金象副总裁唐印闻讯后立即意识到,自己公司的“独门绝技”可能被偷了。
此时,距离掌握四川金象核心机密的工程师尹明大辞职时仅有两年时间。
自然而然,尹明大进入四川金象管理层的怀疑视线。他曾在湖南省衡阳市氮肥厂工作,发表过与三聚氰胺相关的论文,2006年7月进入北京烨晶担任项目工程师。到四川玉象任职后,他希望将自己的年薪从50多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但这一要求当时根本无法得到满足。2012年1月,他在四川金象子公司新疆玉象胡杨化工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位置上辞职,拒签离职保密协议,带走的工作电脑中存有公司的技术资料。
这时传来口信——全国各地的产品经销商被邀请到山东华鲁恒升开会,有人询问技术是否可靠,得到的答复是“三聚氰胺项目所用技术和四川金象一致”。
唐印一听,立即托人随经销商一起进入山东华鲁恒升厂区,拍下三聚氰胺生产线的外观照片,“回来仔细对比,确认他的设备外观与我们的一模一样。”
2014年8月18日,由三聚氰胺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引发的“战斗”开始了,这场“战斗”因三聚氰胺又名蜜胺而简称“蜜”战。这天,唐印到眉山市公安局报案称尹明大涉嫌受贿,“那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他出卖公司秘密,只能从其工作期间是否存在非法收入这一点切入。”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从尹明大的银行流水中发现95万元非法收入,但这不是最终目的,关键是要找到他出卖四川金象秘密的证据。虽然知道他在中山大学工作,但却不能前去抓捕。如果在他工作的地方不能迅速找到证据,打草惊蛇后,证据被毁灭或篡改,案件就很难破获了。
此时,四川金象有人告诉警方一个细节——尹明大有个习惯,每逢节假日,都要把所有工作资料存进笔记本电脑带走。
这一信息让眉山警方为之一振。2015年2月5日,民警赶赴湖南衡阳,将在老家过年的尹明大抓获,从其个人电脑中找到非法保存的四川金象三聚氰胺生产技术资料。
尹明大供述,其从四川金象离职半年后,也就是2012年7月,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厚承)老总项文裕找到他,希望用200万元换取四川金象的专利技术。不久,在中山大学附近一家宾馆里,将笔记本电脑里的全套技术资料复制给项文裕之弟项裕桥。同年10月16日,山东华鲁恒升与宁波厚承、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现更名为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设计公司)签订三方合同,由宁波厚承提供技术,宁波设计公司负责施工,共同完成三聚氰胺项目。四川金象的技术资料最终被山东华鲁恒升使用。2013年7月至12月,他对项文裕传回的图纸进行检查,并对山东华鲁恒升员工进行试车前的培训,事后要求宁波厚承兑现之前的承诺报酬200万元。
200万元这个“小目标”,尹明大在四川金象没能实现,这次也没有,宁波设计公司只给了他95万元。
眉山警方认为,尹明大多年来的飞行轨迹、银行卡转账记录、笔记本电脑中存有的三聚氰胺生产技术图纸,与其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形成一条严密的证据链。但是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出于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谨慎考虑,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15年3月3日,眉山市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眼看尹明大脱身而去,四川金象深感遗憾。
激烈交锋
欲以刑事诉讼打击侵权行为,刑事侦查却陷入僵局,四川金象只得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相继开辟两条“战线”,在四川开打“商业秘密”官司,在广东开打“发明专利”官司。此后双方之间的民事诉讼,都与三聚氰胺有关,因此本文将这一系列诉讼合并称为“三聚氰胺案”。
先说四川这边。
2016年3月14日,四川金象以商业秘密受到侵害为由,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华鲁恒升、宁波设计公司、宁波厚承、尹明大4被告提起诉讼。
2016年4月25日,眉山中院法官前往德州进行证据保全。山东华鲁恒升采用派人围堵、派车封路等方式,阻碍法官执行公务,致使证据保全无法进行。法官迅疾赶往德州市安监局,顺利复印了山东华鲁恒升三聚氰胺生产线的备案资料,马不停蹄去德州市环保局继续寻找证据,却因走漏风声吃了“闭门羹”。
考虑到案件的复杂程度与审判难度,2017年8月,四川金象向眉山中院申请撤诉获准后,向设有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受理四川全省范围内知识产权类的新型案件。
再说广东这边。
2016年12月13日,涉案专利权利人四川金象、北京烨晶以发明专利受到侵害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4被告提起诉讼。
由于案件标的高达1.2亿元,2017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2018年4月13日首次开庭审理。
事端又起。
2018年5月29日,早已解除取保候审的尹明大以为自己平安无事了,于是将其掌握的四川金象技术秘密,以名称为“一种组合式气体分布器及流化床反应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8月24日,该专利申请向公众公开,四川金象又失去一个多年呕心沥血练就的“独门绝技”。
尹明大的这一举动,无疑是在给“蜜”战“火上浇油”。
眉山警方此时下定决心打破僵局,改变侦查思路,从眉山中院调取山东华鲁恒升在德州市安监局的备案资料,与尹明大电脑里起获的四川金象技术信息、尹明大申请专利信息、四川金象原有的技术信息,2020年年初送往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四川金象三聚氰胺生产技术信息在2018年8月24日之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各方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这个司法鉴定结论锁定4个侵权被告。
历经4次开庭,2020年6月10日,广东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山东华鲁恒升赔偿原告8000万元,宁波设计公司、宁波厚承对其中40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川金象、北京烨晶不服判决,理由是:广东高院只判决被告停止制造、使用涉案生产线,如果不销毁涉案生产线,则无法阻止被告继续侵权;广东高院查明山东华鲁恒升于2014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获利在2.57亿元至4.36亿元之间,赔偿金额却为8000万元,这个数额明显过低。
被告也不服判决,理由是:我们没侵权。2020年7月,尹明大再次被眉山警方抓获。2021年2月3日,眉山市检察院向眉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尹明大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2021年6月28日,眉山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该院副院长彭国成担任审判长,从上午9点30分审至次日凌晨1点30分。庭上,尹明大的辩护律师与眉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金鹏激烈交锋。尹明大的辩护律师意图否定口供的合法性,从而推翻口供。他首先质询金鹏的工作变动情况,接着质疑是否逼供诱供。这两个问题,任何一个出现纰漏,整个案件就“塌方”了,因为金鹏曾经参与该案侦查,如果后面参与该案审查,按照回避原则,那就违反程序了。实际上,金鹏去法制支队任职后,就再没出现在案件审核环节。金鹏反问尹明大的律师,如果尹明大的口供是警察教他说的假话,那为何他的供述会与银行转账记录、设计图纸、飞行轨迹、住宿记录一一对应。
2021年11月19日,眉山中院判处尹明大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款280万元。
2018年8月24日,是尹明大的专利申请向社会公开的日子,也是他人生轨迹发生根本改变的日子。现在,他锒铛入狱,而多年前在北京烨晶的同事唐印、莫玉馨,此时分别升任四川金象总裁、技术部副部长。
2021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山东华鲁恒升赔偿四川金象5000万元,4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四川金象的商业秘密。
四川金象不服判决,理由是:成都中院只判决被告停止制造、使用涉案生产线,如果不销毁涉案生产线,就不能有效维护四川金象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赔偿5000万元,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四川金象的经济损失。
被告也不服判决,理由是:我们没侵权。
一“槌”定音
2020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来自广东“战线”关于专利技术的上诉。四川金象、北京烨晶的主要上诉请求:判令原审被告停止使用、制造侵害涉案专利技术的生产线,销毁现存的侵权生产线,支付侵权赔偿金1.2亿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来自四川“战线”关于商业秘密的上诉。四川金象的主要上诉请求:判令山东华鲁恒升销毁侵权生产线及设备图纸、技术资料,原审被告应赔偿四川金象9800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条“战线”为何总共索赔2.18亿元?四川金象、北京烨晶给出了计算方法:一、根据山东华鲁恒升年报计算其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二、根据第三方大宗商品数据商生意社披露的相关数据,计算山东华鲁恒升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三、根据山东华鲁恒升的年报,结合案外人、同业上市企业四川美丰公司的年报数据,计算其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
成都中院一审的案件为何“飞越”四川高院,直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呢?这与中国的知识产权审判改革有关。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诞生,集中统一管辖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这是世界首家在最高司法机关层面设立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专门机构。无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一审裁判由中院还是高院作出,对其提起的上诉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飞越上诉”制度。这项制度不仅有助于缩短纠纷解决周期,也有助于疑难、复杂技术性案件的裁判标准统一,形成“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条线”的机制,统一解决类案纠纷,提高审判效率。对于四川金象来说,这项改革真是一场及时雨。
此时山东华鲁恒升提出申请,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到厂区现场查勘。审判长认为没有必要,因为山东华鲁恒升提出申请之时,距离四川金象、北京烨晶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即2014年,时隔8年,现在进行现场勘验,并不能查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被诉侵权生产线、生产工艺的实际情况,亦不能查明截至原审判决作出前被诉侵权生产线、生产工艺的实际情况。同时认为,在四川金象、北京烨晶已初步证明山东华鲁恒升侵权获利的情况下,经原审法院责令,山东华鲁恒升仍拒不提交有关侵权获利的财务资料或数据,亦未就在案证据材料中反映的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获利中属于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予以举证,应当就其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三聚氰胺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可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提供的计算方法,认定山东华鲁恒升在2014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合理利润在2.57亿元至4.36亿元之间,认为对于侵权行为,必须判令足额的赔偿才能有力加以制止,所以对四川金象、北京烨晶“针对2018年12月30日之前的侵权行为索赔总计2.18亿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判令山东华鲁恒升90日内销毁涉案生产线和持有的记载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
这个判决让“三聚氰胺案”成为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并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专利和技术秘密是保护技术成果的两种基本法律手段,对于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经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岑宏宇如是说。
史无前例
“战火”再燃。
2023年4月17日 ,四川金象向四川高院提起诉讼,此次索赔6.01亿元,理由是:2018年12月30日之后,山东华鲁恒升一期项目至今仍在运营;2018年12月28日投产的二期项目与一期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
这次,四川金象有“杀手锏”了。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均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2020年公布的《民法典》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至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现在,涉案被告就有可能为2018年12月30日以后的侵权行为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了。
不过四川金象难免担忧:再赢了官司,又如何?半年前的终审判决,只兑现了一部分——判决书上的2.18亿元,只有9800万元到了四川金象的账上,涉案生产线毫发未损……
但又不得不继续维权,因为侵权还在进行,是可忍,孰不可忍?
煎熬中,转机终于出现了。
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调研组到知识产权法庭调研,副庭长郃中林汇报的“三聚氰胺案”,引起两个月前刚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张军高度重视。该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立即打电话给执行局局长黄文俊,要求提级执行,抓紧督办。
最高人民法院不办执行实施案件的历史,从此被改写,可谓史无前例。保护知识产权,关乎国家、民族的创新精神,司法保护手段也该创新了。
在2023年7月13日举办的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张军语重心长地谈道,我们换位思考,如果当事人赢了官司拿到“一纸判决”,却因为我们工作拖沓迟迟见不到“真金白银”,是什么心情?官司赢了,裁判文书沦为“一纸空文”,群众的法治信仰和对司法的信心怎么培树?
旷日持久的“蜜”战,终于到了必须结束的时候了。
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全国9家法院的执行法官闻令而动,日夜兼程奔赴“前线”,四川、广东两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急赴现场指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召开协调会,会议一直持续到深夜,参会人员最终形成共识:要一揽子解决四川金象的诉求(四川、广东“战线”的执行案件,以及正在诉讼的案件)。如果双方无法和解,那就坚决拆除涉案生产线。
说实在的,让它们灰飞烟灭,确实又于心不忍。当年山东华鲁恒升建设这两条生产线,毕竟耗资数亿元。还有,这么多年来,它们也为社会创造了巨大效益。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希望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
销毁涉案生产线,对于四川金象来说,肯定是最好的选项。三聚氰胺产品是四川金象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在山东华鲁恒升所有产品中,却只占2%左右的份额。如果涉案生产线不拆,那不就多了一个强劲的竞争对手吗?
拆不拆,其实四川金象已经无法决定了,“和解”才能“皆大欢喜”。
见面才能谈嘛,但是山东华鲁恒升答复“董事长香港出差”。看来,只能以“打”促“谈”。
成都中院立即行动,2023年12月19日发布公告,公开征集招标具有专业资质的化工装置拆除施工单位;12月21日,执行法官进入山东华鲁恒升调查,对涉案生产线进行踏勘;12月29日发布公告,确定山东一家公司中标;鉴于山东华鲁恒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依法传唤该公司董事长。
2024年1月14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指出,人民法院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以公正司法树立鲜明导向,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惩治力度,敢用、善用“惩罚性赔偿”,让侵权者付出更重的代价。
传递给山东华鲁恒升的压力越来越大了。两条涉案生产线本已“性命难保”,现在又不知将为2018年12月30日至今的侵权行为,还要付出多么巨大的代价?
不过,“和谈”才是唯一的出路。
应四川金象要求,山东华鲁恒升的代表赴成都谈判。为尽快达成协议,后来双方都不让律师参与会谈,因为倒计时已经开始,人多嘴杂会拖延时间。自最高人民法院督办以来,执行专班每天都要报告工作进展。
1月28日,也就是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召开后的第14天,当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山东华鲁恒升另向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支付4.4亿元,四川金象、北京烨晶为其提供工艺技术包,不再就德州三聚氰胺一期、二期生产线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终审获偿2.18亿元,和解再加4.4亿元,总计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纪录,“三聚氰胺案”因此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大案。
从2014年4月30日开始,四川金象踏上漫漫维权路,这一走就是将近10年时间。先后提起6次民事侵权诉讼,5次专利无效行政诉讼、2次专利权属纠纷诉讼,历经10余次管辖权异议、50余次庭审……即使在企业差点儿倒闭的困难时期,四川金象依然为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而艰苦抗争。
翻阅厚达575页、长达30余万字的“三聚氰胺案”一审、终审判决书,回望“蜜”战这场“持久拉锯战”,总会想起一连串的“如果”——如果当年尹明大回湖南老家过年时没带那台笔记本电脑,如果当年眉山中院法官未在德州市安监局找到山东华鲁恒升的备案资料,如果知识产权审判不实行“飞越上诉”改革,如果四川金象没能挺过困难时期,如果没有史无前例的提级执行……
如果一连串“如果”中的一个成为现实,“蜜”战的结局那就无法想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