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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效检察履职确保禁止令“令行禁止”

发布时间:2024-11-30 来源: 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宣告禁止令,旨在实现对其的教育矫正,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司法实践中,部分单位对禁止令执行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关注不足,存在具体执行环节工作方式单一、力度欠缺等情形,特别是涉及食品、药品等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犯罪,禁止令交付宣告后,如何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强化执行力度,深化监督制约,确保“令行禁止”,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必答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检察机关作用,确保禁止令的执行力度。

  首先,从制度入手,完善监督体系,规范管理措施。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大对被宣告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力度,建立涵盖交付宣告、执行监管、违规处罚、终止解除等重要节点的全链条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着力加强学习谈话、定期报告、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面工作,切实做到对每一名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规范监管。

  第二,从科技着眼,创新技术保障,提升管控质效。运用科技检察发展成果,会同社区矫正机构结合人脸识别位置上报、微信定位上报、定位电话抽查等多种形式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点验,密切关注人员动态,动态掌握真实信息,确保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均在管控状态。同时注重定位设备运行的稳定性,确保信息化核查工具正常运转,有效实现数字化动态监管。

  第三,从组织切入,丰富团队架构,明晰成员职责。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应当始终遵循的重要原则,其中,矫正小组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但从目前来看,矫正小组在人员选定、职责分工、协调运转、资源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监管实效与制度设计初衷差距较大。相关单位应当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矫正小组成员职责,切实担负起监管任务,以联促动,扎实做好被宣告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情况反馈和生活表现、人际交往等监督工作,形成对被宣告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的全天候帮矫力量。

  第四,从全局谋划,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禁止令执行工作牵涉面广,监管中面对的行业区隔度较高,往往触及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仅靠社区矫正机构一家力量难以走深走实。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坚持依托监督手段,聚拢监管力量,提升各部门对禁止令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积极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教育文化等相关部门建立起禁止令执行联动机制,在案件移送、线索发现、数据共享等领域展开深度协作,打破信息壁垒,联通数据孤岛,形成禁止令执行监管合力,进一步提升禁止令执行工作质效。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fxyj/202411/t20241127_949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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