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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爆改”大白话!第一次打官司也不怕

发布时间:2024-12-04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第一次打官司,很多法律术语看不懂?

  身为法律“小白”,被法律术语说得晕头转向?

  咱们就来“爆改”法律术语,让你“秒懂”!

  事关“人”

  

  债权人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通俗来讲,是被欠钱的人。

  债务人

  债务人是债的主体之一,通俗来讲,是欠钱的人。

  

  

  保证人

  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

  通俗来讲,就是替被保证人“擦屁股”的人。在债务事项中,如果被保证人无法还款,保证人就是要替其还债的人。

  被保证人

  接受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一方。

  在债务事项中,通俗来讲,就是借钱的人。

  

  出租人

  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

  通俗来讲,就是有房的“包租公”“包租婆”。

  承租人

  在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

  通俗来讲,就是租客。

  

  委托人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

  通俗来讲,就是自己有事解决不了,要找别人帮忙的人。

  受托人

  在委托合同中,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或称被委托人。

  通俗来讲,就是受委托给人家办事的人。

  

  善意第三人

  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人。

  通俗来讲,是跟你们这事有点关系但是对你们的情况一无所知的人。

  事关“权”

  

  请求权

  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通俗来讲,就是让别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权利。

  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通俗来讲,就是别人行使请求权时,对别人的请求进行反驳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不适当履行时拒绝对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通俗来讲,就是双方说好A先给钱,B后给货。如果A不给钱,B有不给货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抗辩权。

  通俗来讲,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对方不交钱,你有权不交货。

  

  不安抗辩权

  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通俗来讲,就是说好你先给钱,对方后发货。但你发现对方已经没货可发了,你有不给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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