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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先试引领创新发展 多元解纷提升营商环境 全国首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公布

发布时间:2024-12-20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12月16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在横琴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4年11月21日经珠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将为合作区商事调解发展注入新动能,助力构建诉讼、仲裁、调解协同发展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合作区打造成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优选地,为进一步优化合作区营商环境,推动更好服务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多项首创性制度安排

  《条例》立足商事调解职业化、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项难题,以实践需求明确立法方向,通过用足用好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在商事调解立法工作领域开展先行先试,不断提升商事调解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

  《条例》聚焦合作区实际,作出了诸多首创性的制度安排:一是填补了此前法律法规中对商事调解概念界定的空白,通过借鉴域外通行做法,从正反两方面对商事调解作了较为明确的定义;二是针对目前国内商事调解组织形式繁多,登记管理归口不一等情况,将规范的主体类型进行了精准限定,并规定由合作区法律事务局作为合作区商事调解业务主管部门;三是倡导“机构调解”理念,规定商事调解员必须依托商事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加强商事调解组织对商事调解员的管理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商事调解员的执业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合作区商事调解业务的发展;四是针对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问题,明确了经调解达成并生效的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合法途径来实现商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保证了商事调解的实效性。

  此次《条例》立法是推动合作区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也为未来内地开展相关领域立法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参考。

  多措并举确保落地落实

  为充分落实行业主管职责,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将首先建立审查和备案工作机制,明确申请材料、填报标准、审查备案程序等事项,并支持商事调解组织,经备案后聘任澳门、香港以及其他境外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国际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商事调解员。与此同时,法律事务局也正在同步准备建立合作区商事调解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体系,制定商事调解培训计划,明确《条例》实施前后被聘任为商事调解员的培训要求,包括培训方式、培训时长以及培训内容等,确保商事调解员执业的顺利过渡。

  为确保对商事调解行业实现有效监管,法律事务局将推动建立商事调解行业诚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商事调解活动涉及其他专业领域的,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合作区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业务监督指导工作。开展商事调解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初审工作。适时指导、支持成立商事调解协会,促进商事调解行业的自律管理。

  另外,也将做好《条例》在横琴和澳门的宣传推广活动,引导大众充分了解法规内容。合作区将继续用好和优化完善法律服务业扶持办法,发挥琴澳国际法务集聚区平台作用,支持商事调解蓬勃发展以及诉调、裁调对接,适时组织立法评估工作。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shjj/content/post_175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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