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龙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为真正实现事了人和,法院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开展判后调解工作,为当事人搭建了一座和解的桥梁。 原、被告分别经营着一家石灰加工厂,由于被告的石灰加工厂坐落于原告加工厂的后方,被告的作业车辆需要经过原告加工厂前的空地来进行材料的输入与输出。为方便作业车辆进出,被告把两加工厂前土地上的杂物铲除,并将土地填平成一条连接主干道与加工厂的全新道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该土地享有的权益,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在辖区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双方仍未达成和解,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将该道路恢复原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虽然原告长期在案涉土地相邻处开设石灰加工厂,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土地享有相应的物权。而恢复原状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原告缺乏相应的请求权基础,且该道路的开设并没有影响原告加工厂的生产经营,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仍未得到彻底化解,为避免继续存在的矛盾破环和谐的邻里关系、影响生产经营,承办法官与辖区民警共同前往案件现场开展判后调解工作。面对双方当事人的激烈情绪与巨大分歧,承办法官耐心倾听、细致分析,从法律条文到人情事理,逐一为当事人进行剖析。辖区民警以案说法,以理开导,以情劝解。在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对案涉道路的建设和使用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握手言和。 司法的力量不能仅止步于裁决,而更应该追求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此次判后调解,不仅是一次法律效力的延伸,更是司法人文关怀的深刻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