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因双方发生交通事故时自行商定“私了”,没有及时报警,未通知保险公司而变得“不简单”。
今年10月10日,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熊某在一村道上行驶,驶至一弯道时与对向毛某驾驶的小型机动车相撞,周某、熊某摔倒在地,毛某机动车左前照灯损毁。因周某驾驶的摩托车系无牌无照,也并未发现身体不适,双方又是同村村民,经协商,双方决定“私了”解决,毛某不再报警,熊某自行检查,双方各自回家。
10月14日,熊某女儿得知交通事故的消息后,看到熊某左脚肿胀越发严重,遂要求熊某到医院住院治疗,同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然而,由于事故双方延误报警时机,公安部门已无法划分双方交通事故责任。熊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9天,医嘱出院休息4周,产生医疗费近5000元,遂找到毛某索赔.双方就赔偿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熊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毛某赔偿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8800余元。
诉讼过程中,双方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争论激烈。熊某认为,自己没有报警是受到毛某询问其有无驾驶证的恐吓;毛某则认为,双方已经协商“私了”,自己还有车辆维修费用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双方发生事故时未及时报警,无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也无法查明毛某是否有酒后驾驶等免赔情形,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走访事故发生地勘查道路情况,询问当事人、事故现场围观群众了解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形,绘制现场事故草图还原现场。在庭审前后,承办法官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先后在事故发生地现场、当事人所在地村委会、庭审现场耐心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向保险公司征求按照交强险相关规定进行理赔的调解意愿。
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三方达成赔偿协议,在该起事故中,摩托车驾驶人周某负全责,毛某无责。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付熊某5800元,一次性解决后续治疗费纠纷、追偿权纠纷等,毛某的车辆维修损失和熊某的后续治疗费由双方自行负担。
法官提醒
车辆驾驶人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认真学习安全驾驶理论知识,杜绝危险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即便对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进行“私了”,也应当在执勤人员的见证下进行。(朱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