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大家说法 > 白银区法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看法院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白银区法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看法院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4-12-27 来源: 甘肃政法网 作者:佚名

  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一种合同。生活中小到柴米油盐,大到房屋、车辆、机械设备的购买与出售,均涉及到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当买卖双方产生纠纷时,未签订合同,应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至3月,原告某五金建材部应被告于某的要求为其承包的一物流园仓储中心建筑工地供应了价值22863元的建材用品。之后,原告向被告于某催要货款,多次无果后,遂将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并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某五金建材部提供了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销售记录等能够证明交易往来的相关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已按要求提供建材,且被告也接收并使用了建材,表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已经成立,相关事实清晰可辨,证据充足有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理部分货款的诉求,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经审理,判决被告于某向原告某五金建材部支付货款12436元,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法官提醒

  

  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及时收集保存与交易相关的证据,包括聊天记录、支付凭证、交易细节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交易的存在和交易内容,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原文链接:https://www.gszfw.gov.cn/Show/424145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