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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延吉一男子因“拉车门”盗窃刑释再获刑

发布时间:2025-07-24 来源: 澎湃新闻 作者:佚名

  近日,延吉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拉车门盗窃案,被告人在夜间和凌晨流串于居民小区及路边停车位,采取随机拉拽车门把手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化名)以“拉车门”的方式在受害人车上盗得现金4000元及香烟若干,后将盗得的财物挥霍一空。一周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由检察院将其诉至延吉法院。

  延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2023年10月,张某曾因采取同样的盗窃方式,窃得受害人车内的现金300元,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盗窃被判处刑罚后再次犯罪,构成累犯,可见其再犯可能性较高,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

  生活中因疏忽未锁车门而导致车内财物被盗案件频繁发生,在此提醒大家,停车离开前务必检查车门是否锁好,贵重物品切勿遗留在车内,避免不法分子见财起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人除外。

  作者:陈雪莲

  初审:梁静

  复审:王薇

  终审:潘帅 史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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