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从意外伤害到校园欺凌,每一起事件背后都关乎孩子的成长与未来,但“一出事就是学校的问题”的错误观念成了困扰学校的一道难题。校园安全无限责任不仅束缚了学校,也影响了学生们的正常校园活动,如何用法治力量为校园安全“划红线”“筑护栏”?如何厘清学校、家庭、社会的责任边界?本期节目,我们就一起来探寻答案。
本期嘉宾
彭赵龙: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吴玲玲:莆田市公安局镇海派出所三级警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司法不为过错的学校免责,但也绝不让无过错者担责。校园不是真空地带,意外和冲突有时难以避免,但只要我们都多一份法治意识,多一份理性沟通,多一份责任担当,家校携手,就一定能为孩子们撑起一片更安全、更晴朗的天空。希望我们共同努力,让校园真正成为孩子们安心学习、自在成长的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