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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5〕51号

发布时间:2025-07-24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佚名

吴朝强:

  2024年4月3日,在塘下公路洋浩路上海临港普洛斯国际物流园二期(J)物流仓库项目一期工程工地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3”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浦府安〔2024〕3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36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