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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

发布时间:2025-09-16 来源: 甘肃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规定

  《条例》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对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给予相应处分。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是指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向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公民签发的证件。出国护照、出境证件是公民在国(境)外的身份凭证,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提到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2003年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上述文件对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党员、干部的因私出国(境)审查程序、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加强管理监督,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要求,把组织纪律执行到位。

  党员干部经过批准,履行相关程序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过程中和办妥相关证件后,按照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按规定报告的,应依据《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理。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案例警示

  监督执纪中发现,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薄、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问题时有发生。如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包洪建“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为他人入伍提供帮助,违规办理港澳通行证,并未经批准出入境”,等等。

  党员干部需明白,违规因私出国(境)并非个人的私事小事,而是事关纪律规矩的大事公事,要切实强化自身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万万不可随心所欲“说走就走”。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67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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