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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发布时间:2025-09-16 来源: 甘肃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023年12月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有关规定

  “树立正确政绩观”是党章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具体要求。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对一切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追责问责,依纪依法处理。”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将“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确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采取平职调整、专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处理,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纪律要求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树的是个人形象,捞的是政治资本,本质上是错误政绩观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贪图虚名,必然带来极大的资源浪费、发展机遇浪费,透支一个地区、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严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背离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党员干部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工作自觉从人民利益出发,决不能为了树立个人形象,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65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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