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违法行为、对应条款及处罚标准一览表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违法行为、对应条款及处罚标准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5-09-16 来源: 河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时隔19年终于迎来全面升级,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章144条,新增25条、修改60余处。

  

  


原文链接:http://gat.hebei.gov.cn/default.php?mod=article&do=detail&tid=39636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

  对应条款

  处罚种类及幅度

  

  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26条第1款第1项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26条第1款第2项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26条第1款第3项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第26条第1款第4项

  破坏选举秩序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26条第1款第5项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

  聚众实施第26条第1款行为的

  第26条第2款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

  组织作弊的

  第27条第1款第1项

  对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器材扰乱考试秩序

  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第27条第1款第2项

  为他人作弊提供试题、答案扰乱考试秩序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第27条第1款第3项

  为他人作弊(代考)扰乱考试秩序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第27条第1款第4项

  违规进入大型活动场

  强行进入场内的

  第28条第1款第1项

  对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因扰乱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活动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6个月至1年以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演出;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28条第1款第2项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第28条第1款第3项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第28条第1款第4项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28条第1款第5项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28条第1款第6项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29条第1项

  对故意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29条第2项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29条第3项

  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

  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第30条第1项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逐截扰乱公共秩序

  追逐、拦截他人的

  第30条第2项

  强拿硬要扰乱公共秩序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第30条第3项

  其他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

  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第30条第4项

  从事邪教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会道门活动、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者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第31条第1项

  利用邪教、会道门、封建迷信进行非法活动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假借宗教名义扰乱公共秩序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31条第2项

  宣扬邪教扰乱公共秩序

  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第31条第3项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第32条第1项

  对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且屡教不改

  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第32条第2项

  非法设置无线电及非法使用

  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或者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32条第3项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

  第33条第1项

  对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造成危害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第33条第2项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第33条第3项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程序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第33条第4项

  提供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及工具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

  第33条第5项

  组织、领导传销扰乱公共秩序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

  第34条

  对传销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扰乱重要活动破坏公共秩序

  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35条第1项

  对扰乱重要活动秩序、 有辱英烈及历史尊严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损毁英雄烈士设施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或者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第35条第2项

  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35条第3项

  亵渎英雄烈、美化侵略扰乱公共秩序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35条第4项

  公共场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扰乱公共秩序

  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35条第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