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赊账吃饭31次 承诺年底结清 最后却连人都找不到 案情回顾 原告某饭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匡某英。2023年,匡某英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3月至12月,李某多次在该饭店赊账用餐,共计31次,用于招待亲朋好友,并承诺于年底结清餐费。 约定期满后,李某未按约付款。2024年上半年,双方对账确认李某欠付餐费总额20017元,李某在对账单上签名并注明“欠餐费20000元”。经匡某英催要,李某于2024年7月15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00元,之后失联。剩余款项经多次催索未果,匡某英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提供餐饮服务,被告李某未按约定支付费用,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某饭店支付剩余餐费1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官提醒 经营者与消费者 均应增强法律意识 规范交易行为 及时签订书面合同或保留交易凭证 避免因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