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下可算踏实了!”拿到撤销重复婚姻登记的文书时,林某和邢某悬了半年的心终于落了地。在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撤销婚姻登记案件中,承办法官联系民政部门,依法撤销重复婚姻登记,为这对夫妻化解了因双重户籍引发的“婚姻难题”,以实质性解纷彰显司法温度。
20年前林某与邢某使用女方原籍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后为生活方便,邢某持海南户籍与林某再次在海南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12月,当地公安机关核查户口信息时,发现邢某存在双重户籍,依法注销了其海南户籍。户籍注销后,基于该户口办理的婚姻登记失去合法基础,林某与邢某于2025年4月向乐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重复登记。
“不能让程序空转耽误群众事。”为避免当事人陷入“诉讼——纠错”的繁琐流程,承办法官符晓桃主动与民政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反复阐明双重登记的形成原因、法律风险及当事人真实诉求,推动形成解纷共识。此前乐东法院已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门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及户籍注销证明,按法定程序撤销重复登记,而在符晓桃沟通协调下,民政部门安排专人核查档案、固定证据,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了撤销手续,从根本上解决了这对夫妻的“婚姻登记困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