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东方市司法局大田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劳资纠纷,及时解决了辖区农民工的“薪”事,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广西籍农民工谢某某到大田司法所求助,称其受雇主黄某某雇佣,在大田镇探贡水库从事挖掘机驾驶工作,负责清理地面附着物。后谢某某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完成工作,向黄某某提出结算工资,但雇主黄某某以谢某某在工作期间损坏3株槟榔树为由拒绝结算,双方由此产生纠纷。谢某某无奈之下,向大田司法所申请调解。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在全面了解事情前因后果的基础上,向双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明确“劳动者提供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报酬”,黄某某不得无故拖欠工资;另一方面说明“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合理追偿”,引导谢某某正视工作失误。
在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前提下,调解员兼顾情理沟通,反复协调双方利益平衡点。经过多轮耐心劝说,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从谢某某工资中扣除1400元作为槟榔树损失赔偿,雇主黄某某现场一次性向谢某某支付剩余工资2600元。拿到工资后,谢某某向调解员连声致谢,这起劳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下一步,东方市司法局大田司法所将持续关注辖区劳资纠纷、邻里矛盾等高频问题,加大排查力度,优化调解流程,通过“普法+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切实维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辖区平安和谐稳定筑牢基层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