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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第七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16 来源: 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进一步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准确适用行政复议变更决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司法部遴选了第七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于5月21日对外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共5个,均为行政复议机关适用不同情形作出变更决定,体现了行政复议高效监督行政行为,推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紧紧围绕行政复议主渠道目标,对行政复议体制机制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强化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优先适用是其中重要内容。其中规定,对于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未正确适用依据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等情形,可以径行变更,体现了行政系统内部更高效的层级监督功能,是高质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客观要求。

  这批典型案例从三个方面反映出上述内容:

  一是监督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裁量权,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仅审查合法性,也要审查合理性,比如在案例“某公司不服云南省某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没有充分考虑申请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积极整改的态度、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处罚幅度不适当。为贯彻包容审慎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理念,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律框架内对处罚幅度进行了合理调整,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二是监督行政机关准确适用依据,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行政机关应当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选择正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未正确适用依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适用变更决定。比如在案例“李某不服江苏省某市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履职答复行政复议案”中,行政机关在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未适用法律依据而是直接适用了工作规范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变更决定直接对该行政行为进行纠正,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三是监督行政机关查清事实依据,彰显行政复议制度优势。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的,适用变更程序直接作出新的行政行为,避免行政行为重启给申请人带来维权成本增加,体现了行政复议高效便捷的原则。比如在案例“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约金支付决定行政复议案”中,被申请人未能准确查明项目投产建成和违约金计算起始时间,认定事实不清,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直接确定新的违约金数额,更好地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news/sifadongtai/show-64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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