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律咨询 > 推出“执行+公证‘带封过户’”模式 深圳罗湖破解不良债权自行处置难题

推出“执行+公证‘带封过户’”模式 深圳罗湖破解不良债权自行处置难题

发布时间:2025-09-16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和有关法院积极探索出的“执行+公证‘带封过户’”工作模式,成功破解了三宗不良债权自行处置难题。该模式让买家如愿购买到心仪房屋,被执行人和其债权人的纠纷也得到圆满化解,不仅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也使房屋自身价值得到最大利用,最大限度维护了各方利益。

  自行处置的最大障碍在于司法查封的房产不得自行买卖,即使债务人找到了合适的买家,也无法自行实现交易过户。买卖双方有无“唱双簧”,借自行处置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交易的真实性和安全性,法院难以查明,唯有走回司法拍卖的老路,而司法拍卖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往往让当事人难以接受,从而抵触执行,以至于交付障碍、异议纠纷,案件陷入执行困局。

  在“执行+公证‘带封过户’”工作模式下,公证机构对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法治教育,也对法院执行行为进行记录和见证,使得交易更加安全,法院执行行为更具公信力,有力促进不良债务化解,实现1+1大于2的社会效果。

  另外,房产经司法拍卖后,过户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意味着拍卖案款中将扣除由原业主承担的税费。司法拍卖通常需要清偿抵押债权,普通债权往往面临“无益处置”的尴尬境地。司法处置从调查核实、拍卖公告,到过户交接通常需要8至10个月,时间成本相对较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唯一住房处分后,还应按照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被执行人保留一定的生活费用。以上均是拖累债权实现的重重枷锁,债权实现效率受到影响。

  在“执行+公证‘带封过户’”模式下,税费承担方式相对灵活,双方可以约定税费承担主体;在对待抵押问题上,可以约定“带押过户”,债权实现比例更高;在节约时间成本上,当事人自行交易过户更为简便快捷,交易时间大幅缩短;在实现债权比例上,因是当事人自行处置,法院不必强制为被执行人保留生活费用,债权受偿比例进一步提高,新模式下,简约增效,1+1实现效力翻倍。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flfw/content/post_18098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广告服务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