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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盖公章 拖欠货款由谁付?

发布时间:2025-10-23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公司员工在购货合同上签字但未盖公章,供货方交付货物后,公司迟迟不付剩余货款,最后,供货方将员工与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此时货款该由谁支付?近日,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明确该员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判决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詹某是某宾馆员工。2018年4月23日,原告某家具厂与某宾馆签订供货合同,詹某在购货单位签约代表处签下名字。同年5月21日,某宾馆与某家具厂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詹某在买方处签署某宾馆名称并签名。

  合同签订后,某家具厂依约分批次交付并安装了床头柜、床架等货物。某宾馆经营者洪某验收货物后,分三次向某家具厂支付部分货款3.3万元。

  然而,剩余货款61750元长期未结。今年1月,某家具厂将某宾馆及员工詹某一并诉至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宾馆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本案中,詹某作为某宾馆员工,一直以某宾馆名义向某家具厂订货,所订购的货物与某宾馆的主营业务紧密相关。”承办法官指出,某宾馆经营者洪某曾向某家具厂支付过货款,这一行为可以视为对詹某与某家具厂签订合同这一事项的认可。所以,詹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某宾馆承担相应后果。

  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家具厂与詹某签订的供货合同和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到法律保护。某家具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某宾馆就应当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某宾馆验收货物后一直拖欠货款未付,明显属于违约行为。

  最终,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宾馆支付某家具厂货款61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承办法官提醒,职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履行职责、执行任务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主要考量四个因素:行为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获得单位的授权,行为人的行为与单位业务及自身职务是否有所关联;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以单位名义或身份实施等。

  同时,法官强调,各方在民事活动中应明确签约主体与权限,公司需加强内部授权管理,员工则应避免超越职权行事,以防范潜在法律风险。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5/1022/2025102267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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