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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犯罪所得依然收购?很“刑”!

发布时间:2025-10-23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称“掩隐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近年来,掩隐罪逐渐成为盗窃、诈骗等犯罪的重要“帮凶”。

  案情简介:

  被告人于某为牟利,在明知冯某平出售的赃车可能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分两次以600元的价格收购摩托车2辆,以170元的价格收购电动车3辆。经鉴定,其收购的5辆赃车价值8895元。2024年4月,派出所民警在刘家站某某村将被告人冯某平抓获归案,并将查获的赃车退还给被害人曾某传、官某云;同年9月,在鹰南高速收费站路口将被告人于某抓获归案。后于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法官提醒

  “掩隐罪”全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某作为长期从事废品收购的从业人员,对于冯某平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二手摩托车或电动车,予以收购非法获利,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更是对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现实中烟酒超市也会经常遇见不法分子提供来路不明的烟酒回收牟利,警示此类商家擦亮眼,树立法律底线意识,合法合规经营。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5/1020/2025102067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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