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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数百箱烟花爆竹,拘!

发布时间:2025-12-15 来源: 天津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

  年终岁尾,公安蓟州分局进一步强化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打击治理,近期连续查处2起相关案件,收缴非法烟花爆竹1100余箱,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2名。

  11月4日

  公安蓟州分局通过梳理

  涉烟花爆竹类警情案件

  发现一条疑似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线索

  经民警细致走访摸排

  最终在西龙虎峪

  一闲置场地内

  查获烟花爆竹500余箱

  并当场抓获违法嫌疑人赵某某(化名)

  目前赵某某(化名)

  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所有烟花爆竹均已依法收缴

  

  11月19日

  蓟州区某厂房内

  民警拉开紧闭的大门

  600余箱烟花爆竹随意堆放在厂房内

  违法嫌疑人张某(化名)

  在事实面前低头不语

  此前,公安蓟州分局接群众举报

  称辖区内一处地点

  非法存储烟花爆竹

  民警立刻开展工作

  最终找到藏匿窝点

  在渔阳镇某村一厂房内

  发现大量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

  从而快速清除了一个

  隐藏在群众身边的“火药桶”

  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化名)

  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被依法行政拘留

  所有烟花爆竹均已依法收缴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ga.tj.gov.cn/gaxc/jcdt/202512/t20251212_7197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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