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结果是否过当?防卫行为的结果过当是指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如果只是造成轻伤结果,根本就不存在结果过当的问题。在考察结果是否过当的时候,不能认为只要在客观上造成了致使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结果,就可以认定为结果过当。我认为,对于结果过当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结果是否过当一般都存在与侵害结果对比的视角,但侵害结果没有现实化,而防卫结果却已经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要将防卫结果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结果进行对比,以此确定结果是否过当;二是结果是否过当不仅要与可能发生的侵害结果进行对比,而且应当考察这种结果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在有些案件中,只要造成伤害结果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就没有必要造成死亡的结果;三是防卫行为是在十分紧迫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防卫人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不可能像在心情平静状态一样,能够对结果具有准确的掌控和把握。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考察结果发生的具体情景。
在本案中,李德湘处于酒后神情混乱的精神状态,虽然口头威胁要杀死唐雪全家,但在主观上是否一定想把唐雪家人杀死,并不能确定。因此,就结果对比而言,唐雪致使李德湘死亡似乎是过当的。在本案中,如果唐雪故意将李德湘杀死,则显然属于结果过当。但唐雪并不是故意致使李德湘死亡,而是在持刀向李德湘挥舞过程中刺中李德湘胸部,过失致使李德湘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本案是否属于结果过当还是值得探讨的。这里涉及的问题是:结果过当究竟是客观考察,还是应当结合防卫人的主观心理进行考察。对此,笔者赞同结合防卫人主观心理进行考察的观点。因此,同样是造成他人死伤结果,故意追求该结果和过失造成该结果,在刑法评价上应当加以区分。只有这样,才能对防卫限度作出合理的判断。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唐雪对李德湘的防卫行为,并不存在结果过当的情形。
唐雪正当防卫案,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不法侵害人李德湘死亡,但唐雪是在遭受李德湘酒后滋扰,数次上门挑衅的情况下,为保护本人人身权利而实施的,属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防卫行为,并且防卫行为没有过当,过失造成的李德湘死亡结果也不存在过当的问题。尽管李德湘系酒后滋事,而且唐雪与李德湘是近邻,只要唐雪是在本人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如果防卫行为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就应当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上,存在着较多考虑死者的利益,对防卫人往往作出不利判断,这与我国刑法鼓励公民运用法律武器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合的。通过唐雪案件,可以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