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完善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在法制体系的架构上,应注意基础法制与专门法制的配套建设与协调。基础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系统的电子交易法,尤其应参考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及香港地区的立法,使我国立法保持相对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同时,人民银行应对网上银行业务有关的问题创制专门性的规章。在有关电子交易的立法未出台前,人民银行更应及时地制定有关的金融规章。当然,金融规章的制定应有一定的限度,即主要应限于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在价值取向上,有关的法制应注意对消费者,尤其是个人消费者的保护。从国外有关立法的经验来看,法律都倾向于保护个人消费者,因为银行在网上银行交易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银行掌握了交易的记录,也以其优势地位控制了服务协议格式化的"权利".为此,法制应注意禁止交易合同中各种对消费者歧视或不公平的规定,并应在具体风险的分担上给消费者以保护。
(三)在具体的法制内容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