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普定县人民法院马官人民法庭受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未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四件劳动争议案件。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多次组织双方协调,让双方明白各自的违法和要求不合理之处,争取此案件能调解成功。承办法官一是肯定原告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并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诉求进行审理;二是从法、理、情等角度向双方耐心释法,保障原告合法诉求,同时向被告明确指出,其不为雇佣人办理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工资与带薪年休假工资属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庭释法明理后,被告(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愿承担法律规定责任,并请求法庭多做协调,解决此问题。经法庭组织多次协商,被告(用人单位)分别与王某某、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用人单位)补偿原告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加班报酬、补交社保费等各项损失50000元;补偿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加班报酬、补交社保费等各项损失130000元。被告(用人单位)向王某某、李某某履行了给付义务,随后王某某、李某某撤回了起诉。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