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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法治辽宁建设水平 辽宁人大重新制定《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发布时间:2020-05-1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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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集保)5月11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举办新闻发布会,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骋在会上介绍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将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以及我省的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成果及时体现于地方立法之中,进一步提升法治辽宁建设水平,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原有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作用,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 社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规共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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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制定的《条例》有四个特点:

  特点之一、形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合力。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机制;二是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三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四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履行普法责任。

  特点之二:明确法治宣传教育主体责任。一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组织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制清单;二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三是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按照各项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细化公安、民政、教育、市场监管、文旅、卫健等政府行政部门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四是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群众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五是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特点之三、突出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宣传教育重点对象。一是国家机关应当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校培训课程,纳入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必训内容;二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健全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用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制度,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三是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与行为规范相结合,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理念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在学生日常生活中提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特点之四、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一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设法治栏目,加强法治新闻报道和典型宣传,制作、刊播法治宣传教育公益广告;二是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应当运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进行公益法治宣传教育;三是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运用微信、微视频、移动客户端等互联网传播平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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