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霸铺”:媒体评论得到保护,舆论监督才能落实
文/马进彪
身为一名律师的罗某,认为中央电视台以“霸铺”报道自己行为,侵犯了名誉权,遂把央视诉至法院。1月8日,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驳回了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央视的评论内容是在履行国家媒体舆论监督职责下进行的阐述,符合评论行为需遵守的正当性、合理性原则。(北京日报1月8日)
律师罗某的“霸铺”行为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关注,从而使罗某处于了被谴责的靶心,职业声誉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但身为律师的罗某认为媒体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从而诉诸于法律程序,想挽回对自己不利的影响,但法院经审理之后给出的定性非常明确:驳回起诉,判定该媒体评论行为符合正当性、合理性原则。
大到每一起公共事件,小到每一位公民行为,媒体都有责任从公共观察视角给出客观的评论,而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媒体在履行职责,和回应社会的广普关切。一些人的社会行为,到底是错还是对,在道德评议层面往往存在着分歧或争议,这使得其中的个别人极易产生情绪化表达和无序化解读,甚至会对社会环境带来误判。
对于一些事件,如果仅仅在较小范围内评议,则很难形成客观共识,而媒体参与其中,并依据事实给出恰当的评论,就会在更大的公共层面产生多维度的互动,而这种大范围的互动,本身就有着去伪存真的社会自洁功能,从而在更多社会成员之间的反馈中形成有效共识,这对社会道德与文明的进步,会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从法律上切实保护媒体评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是社会道德与文明向前发展的必要基础和原则,也是人们厘清一些似是而非问题的前提,对于一些事件,人们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同看法,当然,这是社会的正常现象,因为每个人都有发表看法的权利,但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大多数人的统一合力,因此,这次法院驳回了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其实更是社会法治化规范化进程中应有的普遍之举。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上说,律师罗某也应当得到社会的广泛理解,甚至是尊重,但并不是对他“霸铺”行为的理解,而是对他在认为受到不公时诉诸于法律的理解。因为法律是所有社会成员维权的公共工具,每个人都可以使用它,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事找法律”就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基础,法律之所以公正,就是因为它不会将任何人拒之门外。
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罗某将媒体告上法庭,其实体现的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尽管如果有二审的话,他还可能败诉,但对他“有事找法律”的行为,却不能给予否定,因为,在一个理想的法治环境中,人们必须要旗帜鲜明地捍卫法律的公正判决,但同时,也应当要理解甚至是赞赏败诉者所选择的“有事找法律”的路径。
另一方面,所有的社会监督都是双向的,有时甚至是多向的,媒体有舆论监督的职能,同时,每一个社会成员也都有对媒体实施监督的权利。社会道德与文明的发展进步,来源于公开透明状态的互动,这种互动,也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互为纠偏,彼此都是对方的镜子,大家都会在彼此的镜子中照见自己,并把自己摆进更大的社会反射中,这样,社会就会不断发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