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到2022年底,全市新增各类租赁住房不少于13万套(间),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不少于6.7万套(间),盘活闲置住房用于租赁不少于6.3万套(间);培育房源1000套(间)以上或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20家以上。
《意见》指出,要支持企业利用自持产业类工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允许新供村级发展留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允许非房地产企业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批准后用于租赁住房建设;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在符合产业规划发展、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允许企业将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
《意见》强调,鼓励金融机构向租赁住房相关企业提供开发建设贷款、经营性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等金融支持。支持租赁住房相关企业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出租人综合保险和承租人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
《意见》要求,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或出租登记的承租人,可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受义务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承租人可按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1000元,提取金额根据我市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及公积金余额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