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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李迎新:促进网约车行业管理及从业人员职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聚焦“委员提案”

  当下,网约车凭借着定制化、智能化服务和舒适性、便捷性等优势成为人们日常出行中不可或缺的选择,但是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仍然存在着诸多“盲点”制约着行业和从业人员的发展。李迎新委员围绕网约车行业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发展进行了调研并形成提案。提案都说了什么内容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网约车行业现状:

  近年来,网约车行业蓬勃发展,网约车司机数量日益增长。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强调,“要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迅猛发展,采取多种手段,维护好快递员、网约工、货车司机等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

  调查显示,通过网络平台快速搭建起供需双方对接渠道,极大方便了群众出行。同时,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为社会特别是青年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如“滴滴出行”的网约车司机现有3000万人,其中35岁以下青年占56%,高活跃司机月均收入超9000元。

  网约车行业面临的问题:

  目前,网约车行业管理和青年司机的职业发展还面临不少问题。

  一是劳动关系难以界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但大多数平台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责任,普遍采取“只注册、不签约”的方式。即便是平台直接聘用的专车司机,也大多是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劳务采购合同,再由劳务公司与司机签订用工协议。

  二是参加社保受到限制。由于大多数网约车司机与平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平台一般不会为网约车司机缴纳社保。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网约车司机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保面临很多限制。多数地方只统筹本地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外地户籍无法在工作地参保,且异地社保存在转接困难。大多数地方只能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少部分可以参加失业保险。

  三是存在较多安全隐患。一类是责任界定隐患,《暂行办法》中,仅规定网约车平台为承运人,未进一步明确侵权责任如何划分。网约车司机大多以私家车司机身份营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责任难划分、保险难理赔等问题。另一类是治安隐患,作为司机,对深夜开车、目的地偏僻、乘客醉酒等情形,危险系数有所增加;作为乘客,也曾发生过女乘客被性侵甚至被杀害的刑事案件。

  四是运营合规化存在障碍。在《暂行办法》框架下,已初步形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证完备的准入管理制度。在调查中,很多青年网约车司机反映,行政审批对网约车的限制条件明显比出租车严格,有的地方还出台附加限制措施。

  为加强网约车行业管理和从业青年的社会保障,李迎新委员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议人社部门建立包括网约车司机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统计制度,为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登记、缴费、核查和待遇领取等提供基础信息服务。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拓展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等管理要素,赋予平台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障制度。

  2.深化行业监管改革。建议交通部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科学界定监管部门、网约车平台、司机、消费者责任,建立以信用机制为基础的事先审核、事中监督、事后追溯的监管链条。重点监管涉及公共安全的环节,包括网约车安全情况、网约车司机驾驶资质等,实行网约车强制保险制度。限制平台对网约车司机的“霸王条款”,完善行业反垄断法规。

  3.强化平台应尽责任。进一步明确平台主体责任,细化网约车安全运营标准,严把车辆、司机安全关。规范网约车司机评价、奖励、晋级等细则,完善其申诉渠道、信用机制。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安全运营、沟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开展网约车司机身体和心理健康测试,实施每月运营日上限、每日运营时间上限和强制短暂休息等制度。

  4.优化职业发展环境。去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少网约车司机的“逆行”事迹受到百姓交口称赞。建议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加强对网约车司机的关注,客观、全面宣传他们爱岗敬业、奋斗创业、服务群众的新时代劳动者形象,让他们得到更多参与评选表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的机会。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550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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