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玲被前男友母亲吴女士诉上法庭,要求小玲偿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小玲则否认是借款,称该笔款项是吴女士为儿子小江和自己同居期间支付的房租,自己当时作为女友只是代为收款而已,故坚决不同意返还。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小玲曾系吴女士之子小江的女朋友,吴女士称在二人交往期间,小玲从吴女士处借款6万元,并提供转账记录。小玲则称因与小江同居,小江从吴女士处拿钱支付房租,因吴女士担心小江将钱败掉,故转至小玲账户。吴女士坚持认为涉案6万元系小玲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小玲偿还6万元并支付利息。
在案件审理中,吴女士坚持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转给小玲的6万元系小玲的借款,并提供与小玲的录音,但录音中小玲亦一直坚称称该笔款项非借款,只是用其账户收款,其与小江当时系男女朋友关系,实际由小江使用,双方共同负担房租。小江出庭认可吴女士诉求,表示借款6万元用于支付房租以及还二人共用的小江信用卡等。
法院审理认为,借贷关系的成立应有借贷的合意及借款的交付。吴女士提交的转账记录及录音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小玲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亦无法认定双方之间系借贷关系。经释明,吴女士坚持以借贷关系向小玲主张权利,故裁定驳回吴女士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吴女士仅凭转账记录及小玲并未在予以认可借款的录音,无法证明系借贷关系,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个案件提醒恋人们在享受爱情时,也需要注意情感生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与矛盾。谈恋爱时免不了各种开销,在恋爱期间双方金钱往来要明确性质,必要时可以出具借条等,切莫分手后因恋爱期间金钱往来产生纠纷,法庭针锋相对,无法做到“分手快乐,祝你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