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赵灵骑电动车在马路上行驶,王华恰巧在路边遛狗,赵灵行至狗旁边时,狗冲过来将赵灵扑到,咬了赵灵几口,致其受伤住院,花费5000元。赵灵起诉王华要求赔偿,王华主张赵灵当时逆行,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王华对赵灵的侵权赔偿责任。请问王华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上述规定均表明,可以免除或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的原因为“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也就是说损害结果与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赵灵的逆行行为确实不合法,但该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该行为与其被动物咬伤没有因果关系。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故王华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