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关注的不仅是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往往还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进行了结。如果是为了整个家庭的利益而发生的债务,通常情况下也应由共同受益的夫妻双方共同分担,例如为了购置住房向银行借款。但如果是分居期间一方为了自身利益而形成的借款能否在离婚时要求对方分担呢?
案例:
高飞(化名)所在的地区因为修路要征地,根据当地的征地补偿政策,一个家庭户可按照人口数目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高飞的父母精打细算了一辈子,自然希望能获取更多的补偿,于是紧急安排他和急于结束单身生活的大龄剩女李霞(化名)相亲。一个月后两人即赶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前领取了结婚证。但这段没有什么感情基础的婚姻一开始就注定不会有好的结局。因为没有举办婚礼,男方家也没有如约给付彩礼,甚至连新房都没有准备,李霞一气之下,在领完结婚证后就回到了父母家中生活,甚至没有和高飞同住过一天,更没有进行过夫妻生活。高飞原本就不满意这段婚姻,故而对于新婚妻子的离开也毫不在意。两人彻底过起了不是单身胜似单身的生活。后来,高飞因为生病急需用钱,而此前家中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又因为投资失败暂时无法收回成本,不得不向朋友李浩(化名)借了2万元治病。再后来,高飞的父母因为想抱孙子,眼见这对小夫妻和好无望,便建议他与李霞离婚。于是高飞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将李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要求李霞分担上述2万元借款。诉讼中,李浩也出庭作证,证明高飞的确向其借了2万元用于治病。对此,李霞表示可以离婚,但因为两人名为夫妻,实际上从未真正如夫妻一样在一起生活过,自己挣钱自己花,而这2万元也是高飞用于个人治病,和她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同意分担该笔借款。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准予高飞与李霞离婚,同时驳回高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这个案例中,最关键的问题不在于离婚,而在于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单方受益形成的债务,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另一方分担。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对夫妻之所以应在离婚时就婚后发生的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究其原因在于这类债务往往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为了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所需,所以才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一并清偿。
本案中,高飞和李霞作为一对闪婚夫妻,虽然领取了结婚证,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成为了夫妻,但从未真正作为夫妻在一起生活过,自己挣钱自己花,自己吃饭自己睡,徒有夫妻之名却无夫妻之实。两人各自单独生活期间,财产实际上也没有发生过混同,而是各自独立,泾渭分明。双方存在争议的2万元债务虽然是在婚后发生的,但却是两人分居期间,高飞为治疗自身疾病借款形成的,李霞在主观上并不存在借款的念头,客观上也从未分享过该笔借款带来的利益,债权人李浩在借出该笔款项时也明确知道是高飞用于治病,也就是说这2万元借款既不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应认定是高飞的个人债务,其要求李霞分担该笔债务缺乏依据,故法院不应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婚姻有风险,结婚需谨慎。对于广大未婚青年朋友而言,首先,无论年龄多大,都不要为了结婚而结婚,而是要擦亮眼睛,寻求真爱,不然即使摆脱了“剩男”、“剩女”的身份,将来也可能因为一场失败的婚姻陷入诉讼泥潭中。其次,婚后应当保持经济的独立性,但同时也应适度地关注对方的经济状况,如果对方发生了大额资金的波动就要注意是否发生了借款或其他债务,尽量避免对方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个人利益大举负债,以免自己成了潜在的共同债务人而不自知。